问题 | 公诉案件当事人和解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
释义 | 《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通过赔偿、道歉等方式与被害人和解,从而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机会。该规定适用于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轻罪和过失犯罪案件,但对于五年内曾经有过故意犯罪记录的人不适用。 法律分析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拓展延伸 公诉案件中当事人和解的适用范围及其影响因素分析 公诉案件中当事人和解的适用范围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的适用范围。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公诉案件中的和解制度逐渐得到重视和推广。和解的适用范围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案件性质、社会公众的利益、被害人的意愿等。在具体案件中,法官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决定是否适用和解。因此,要全面分析公诉案件中当事人和解的适用范围及其影响因素,需要综合考虑法律、社会和个案的实际情况,确保公正、公平的司法实践。 结语 和解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范围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案件性质、社会公众利益和被害人意愿等。法官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决定是否适用和解。确保公正、公平的司法实践,需要全面分析公诉案件中和解的适用范围及其影响因素,综合考虑法律、社会和个案实际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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