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死刑缓期执行变更规定是怎样的? |
释义 | 死刑缓期执行的变更包括:无故意犯罪者可减为无期徒刑,重大立功者可减为有期徒刑;若缓期执行期满后再犯罪,需另行审判。对于故意犯罪者,依法执行死刑的程序为: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中级法院审判、最高法院核准死刑、执行。减刑由服刑地的高级法院裁定,裁定书抄送原判法院和检察院。刑期计算自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 法律分析 死刑缓期执行存在哪些变更 根据刑法第50条和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根据其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表现,死缓判决可作两种变更: 1.死缓犯在缓刑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需指出的是,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如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尚未裁定减刑前又犯新罪的,应当依法减刑后,对其所犯新罪另行审判。 根据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的有关规定,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刑的管辖法院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刑案件的程序是:罪犯所在监狱在死刑缓期二年期满时,提出减刑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后,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高级人民法院组成的合议庭对申报材料审查后,认为应当减刑的,裁定减刑,并将减刑裁定书副本同时抄送原判人民法院及人民检察院。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2.对死缓犯执行死刑。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其程序是:由罪犯服刑监狱及时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认定构成故意犯罪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依法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核准后,交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结语 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根据其在缓期执行期间的表现,死缓判决可以有两种变更。一种是在缓刑执行期间,若无故意犯罪,则可将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另一种是在缓期执行期间,若有重大立功表现,则可将死缓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需要指出的是,若死缓期满后犯新罪,应另行审判。减刑的管辖法院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减刑案件的程序是:监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核后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对于故意犯罪的情况,经侦查、审判后,若判决认定构成故意犯罪,可执行死刑。核准后,交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总则第三章刑罚第五节死刑第五十一条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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