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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事前故意应是数罪并罚还是想象竞合
释义
    犯罪分子事前故意不是数罪并罚,而是想象竞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对于一人犯数罪的情况,除死刑和无期徒刑外,应根据刑期决定执行的刑期。如果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执行有期徒刑;如果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法律分析
    1、犯罪分子事前故意不是数罪并罚,而是想象竞合。数罪并罚是有数个犯罪行为,而想象竞合只有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在事前故意中,事后行为的故意被认为是事前故意的延续,且事前故意的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实际上是指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故适用想象竞合的原则。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拓展延伸
    刑事处罚:数罪并罚与想象竞合的比较与选择
    在刑事处罚中,数罪并罚与想象竞合是两种常见的处理方式。数罪并罚是指将犯罪行为分别定罪并累积刑罚,以增加对犯罪分子的制裁力度。而想象竞合是指将多个犯罪行为视为一个整体,仅对其最严重的罪名进行定罪与刑罚。这两种方式在实践中各有利弊。数罪并罚能更全面地反映犯罪的严重程度,但可能导致刑罚过重。想象竞合则能减轻刑罚的累积效应,但可能无法充分体现各个犯罪行为的独立性。在具体选择时,需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社会效果以及公正性等因素,确保刑罚的公正与适度。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于一人犯数罪的情况,除了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情况外,应当根据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的原则,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在实践中,数罪并罚和想象竞合是两种常见的处理方式。数罪并罚能更全面地反映犯罪的严重程度,而想象竞合则能减轻刑罚的累积效应。在具体选择时,需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社会效果以及公正性等因素,确保刑罚的公正与适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八条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二条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不满一百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张以上不满五十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一百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十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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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16:3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