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误判故意杀人是怎样 |
释义 | 如果肇事后逃逸之际由采取了积极的措施或手段,正是由于这些积极的手段、措施而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可将此逃逸行为称之为积极逃逸。最高院解释第6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抛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此积极逃逸行为本身表明行为人主观上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等结果的发生,已使先前的交通肇事行为转化为故意杀人罪。比如: (1)、将被害人带到荒郊野外、人迹罕至处抛弃; (2)、将被害人推至路坑、排水沟内; (3)、倒车时故意将被害人轧以下,导致被害人死亡后逃逸的; (4)、为了逃跑而不顾围观群众而横冲直撞又撞死数人。 前三种积极逃逸情形本身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第四种情形本身又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若被判错,应要及时的上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并非所有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均按照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论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必须依法确认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依法确认各方当事人法定义务的优先原则;确认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认不同的交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认定应掌握行为责任原则、因果关系原则、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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