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丈夫去世公婆抚养孙子不是法定的义务。丈夫去世,妻子如果健在的,其作为孩子母亲有抚养孩子的法定义务,但是如果是孩子父母都已经死亡,或者孩子母亲健在但是无力抚养孩子的,那么有负担能力的公婆作为祖父母,对未成年孙子女就有抚养的义务。 一、父母外祖父母是否能行使探望权 父母外祖父母能行使探望权。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法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子女,有抚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和孙子女有义务赡养已经死亡或无法赡养子女的祖父母。 未成年人父母一方或者双方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不能行使监护权的;代替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子女支持孙子女、履行抚养义务的祖父母或者祖父母。 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在未成年人父母死亡或者无法抚养的情况下,祖父母实际履行了抚养未成年孙子女的义务,应当相应地享有探望未成年父母的权利。 二、去世后子女由谁来抚养 父母双方去世后子女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一方去世的由另一方抚养。但是只要离婚的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有抚养能力和条件,一般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不能直接要求抚养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其次有负担能力的亲兄、姐,对弟、妹对父母去世的未成年弟、妹也有扶养义务。 三、夫妻离婚女方需不需要赡养男方父母 妻子离婚后无义务赡养男方父母。赡养人的范围只包括老年人的婚生子女、孙子和孙子,而不包括儿媳和女婿,即法律没有规定儿媳有义务赡养公婆和公公婆婆。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如果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成年子女支付赡养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