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处理如下: 1、对于不严重影响没有严重影响的,可以先交接房屋,然后要求卖方修复并赔偿损失。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属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一般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买方可以要求维修。因维修影响房屋使用功能或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承担赔偿责任; 2、在合同履行中,由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直接关系到使用安全,维修不可能或成本巨大,如果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应首先要求房屋所在地的房屋工程质量监督单位进行检查。取得房屋质量鉴定不合格证书后,可要求开发商退房,造成损失的,由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