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通过政府采购制度这种机制,政府得到了价廉物美的商品和服务,可以大幅度节约支出。 一、政府采购招标程序是怎样的 1、单位提出采购计划,报市财政局分管业务科室进行预算审核; 2、财政局各业务科室批复采购计划,转采购办; 3、采购办按政府采购制度审批汇总采购计划; 4、政府采购中心制作标书,并送采购单位确认; 5、政府采购中心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发售标书,组织投标,主持开标; 6、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选出预中标供应商。经采购单位确认后,决定中标供应商; 7、中标供应商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 8、中标供应商履约,采购办与采购单位验收后,由采购单位把合同、供货发票原件和《采购单位验收物品意见表》送到采购中心办理付款手续; 9、政府采购中心把手续办好,送交采购办作为依据,向供应商支付货款; 10、采购单位入固定资产账; 11、招标活动结束后采购部门要建立档案。 二、政府采购合同期限有多久 政府采购合同的签署期限是,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即最长期限为30日。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政府采购人的权利有哪些 1、委托权。 政府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2、自行选择权。 政府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同时,政府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签订协议权。 政府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政府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4、资格审查权。 政府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5、联合权。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只是,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供应商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希望上文的的内容会有所帮助。 法律客观: 《建筑法》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建筑法》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