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不能将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对建筑工程提倡总承包,不得对建筑工程进行肢解后发包。 法律客观: 《建筑法》 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建筑法》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