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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纪委罚没款返还使用是否允许
释义
    纪委罚没款返还使用是不允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和分或者变相和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一、行政处罚财物处理方式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有明确对办理行政案件的有关财物的不同处理。而且针对不同的性质所采取的处理方式都有明确的规定。如:
    第八十八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对已经扣押的物品,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立即解除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写明登记财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并由占有人签名或者捺指樱必要时,可以进行拍照。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对涉案财物应当一并作出处理。
    第一百六十条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查获的下列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一)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
    (二)赌具和赌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
    (四)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票证、印章等;
    (五)倒卖的有价票证;
    (六)直接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缴的非法财物。
    前款第六项所列的工具,除非有证据表明属于他人合法所有,可以直接认定为违法行为人本人所有。
    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没收。
    多名违法行为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无法分清所有人的,作为共同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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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5 7:1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