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事业法人变更流程 |
释义 | 事业单位变更登记工作程序 一、申请变更登记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旗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提出变更登记申请: 1、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住所、经费来源、举办单位的; 2、因合并、分立改变登记事项的; 3、事业单位实际拥有的可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的净资产,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20%(含20%)以上的。 二、办理程序:申请 1、利用光盘绑定成功后,在网上填写《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如有法定代表人变更还需填写《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2、其它应提交的材料先以传真、邮寄或面交方式提交。受理 1、查验申请变更登记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对登记事项的变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初审 3、合格的予以受理,进入审核环节。 4、不合格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需重新提交申请。审核对受理的变更登记申请进行审查: 1、提请核准的单位进入核准环节。 2、予以驳回的单位退回到受理环节的“审核退回”,重新受理。核准对经审查的变更登记申请进行终审: 1、核准通过的单位进入通知环节。 2、不予核准的单位退回到审核环节的“核准退回”,重新审核。通知对核准通过的申请变更登记单位发出核准通知,申请变更登记的事业单位即可从网上下载并打印《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其中,变更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事业单位还需要下载并打印《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一份。复核对申请变更的单位提交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及其他相关表格、材料进行最后复核: 1、复核通过的单位进入换证环节; 2、复核未通过单位予以不予不受理的处理,需重新提交申请。换证 1、复核通过,收缴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变更单位名称的,还需收缴单位印章),颁发变更了登记事项的证书; 2、缴纳有关费用。公告公告变更的登记事项。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变更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单位印章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及印章的印迹向旗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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