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属于什么行为 |
释义 | 不履行合同义务属于违约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构成违约行为的一方,要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损失赔偿额应该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一)继续履行。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 (二)补救措施。补救措施是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债权人在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同时,可根据合同履行情况要求债务人采取的补救履行措施。 (三)损害赔偿。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的具体方式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和适用定金罚则等多种情况。 拒绝履行的构成要件: 1、须有合法有效的债务存在这是拒绝履行的前提条件。如果没有合法有效的债务关系存在,就无所谓拒绝履行的问题。 2、须履行仍为可能。如果履行已陷于不能,则为履行不能,只有在可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务人拒不履行债务的,才构成拒绝履行。 3、须债务人有拒绝履行债务的表示 债务人的拒绝履行的表示,或者是明示的,或者是以行为的方式为之。无论以何种方式,债务人向债权人所表达的不履行债务的意思都是明确、肯定的。 4、须债务人主观上出于故意 即债务人明知存在债务并且能够履行债务而不履行。债务人的故意由法官依具体情事作出判断,无需债权人举证。债权人只须证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即可。 5、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无正当理由 债务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债务的,才能构成拒绝履行。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是因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或者是因为所附条件未成就,或是因为债务履行期限未到,则为正当行使权利或有正当理由,不构成拒绝履行。 在司法实践中,双方订立合同后就应当按照其条款处理,如果一方拒绝履行构成合同违约,带来损失的要承担赔偿,但如果其有正当理由拒绝履行的,可以不追究责任,双方解除合同或者重签,具体情况可以由双方协商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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