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界限如何划分? |
释义 | 合同诈骗罪的主要特征是行为人以签订或履行合同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具有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与合同纠纷不同,合同纠纷当事人虽存在未能履行或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但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可以通过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来区分二者。具体而言,界定合同诈骗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有欺骗手段、是否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及对财物的处置方式。 法律分析 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是以签订或履行合同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为目的,应具有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而合同纠纷当事人均有履行合同的意愿,但因客观原因或其他情况而未能履行或完全履行,因而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区分二者的关键是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表现情况,分别予以界定与处理: 1、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中有欺骗手段,在履行合同中有欺诈行为,但并非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而是为解决其生产经营中遇到的诸如资金短缺、周转困难等问题,或者是为扩大宣传履约能力,达到自己的经营目标。这种情况,原则上不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2、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与合同纠纷当事人对待合同履行的态度是不同的。前者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往往并无实际的履行能力且不实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仅履行少量约定义务,目的是骗取相对方的财物;而合同纠纷当事人一般具有一定的履行能力、履行的诚意和积极行为。对前者可以认定合同诈骗罪,予以科刑处罚。 3、合同诈骗罪行为人与合同纠纷当事人对财物的处置不同。前者常常将骗取的财物用于个人生活中而非生产经营中,甚至进行挥霍,致使财物无法返回;后者则一般将财物用于合同约定事项或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虽然也存在改变用途的情况,但一般对此行为不宜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结语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必须具有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在实践中,我们可以通过行为人是否具有欺骗手段、是否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及对财物的处置方式等方面进行区分。对于那些出于经营目标或解决经济问题的行为,原则上不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而对于那些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无实际履行能力且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人,应予以科刑处罚。同时,对于合同纠纷当事人一般具有履行能力、履行诚意和积极行为,且将财物用于合同约定事项或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情况,不宜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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