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宁市县外户口回原籍地落户办理材料 |
释义 | 准备材料 (1)申请入户人填写《迁往乡村户口迁移申请表》; (2)申请入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本人名下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农村宅基地(房屋)使用证》、《不动产权证》等证件之一; (4)在原籍地迁出的户籍档案资料(由迁入地派出所负责核实,不需申请人提交)。 (5)其他材料: 配偶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父母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交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已加盖生效印章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或法院判决离婚生效证明书)、居民户口簿以及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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