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港澳再次签注申请条件 |
释义 | 港澳再次签注的申请条件包括探亲、商务、团队旅游、个人旅游、逗留和其他。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亲属关系证明、商务活动证明、旅游行程安排等。不同的签注类型有不同的申请要求和流程,例如探亲签注需要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和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满18周岁的子女的证明材料。 法律分析 港澳再次签注的申请条件如下: 1. 探亲。包括在香港或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学或就业的亲属,以及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满18周岁的子女。“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随同申请”是指与主申请人同时申请相同有效期和次数的探亲签注。 2、商务。企业机构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或者驾驶专用交通工具往返广东省与香港或者澳门。“企业机构”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申请多次商务签注的,企业机构须事先向所在地有审批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3、团队旅游。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组织的团队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4、个人旅游。开办个人赴港澳旅游业务城市的常住户口居民。 5、逗留。经香港有关部门批准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以及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随任、就学、就业人员,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居留的就业人员亲属。 6、其他。因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澳门)期间,申请前往澳门(香港)的。 结语 港澳再次签注的申请条件包括探亲、商务、团队旅游、个人旅游、逗留和其他。申请人需要根据不同的条件选择相应的签注类型,并提前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章 对外事务 第一百四十条 中央人民政府协助或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同有关国家和地区谈判和签订互免签证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章 文化和社会事务 第一百三十二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需要和可能逐步改善原在澳门实行的对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康乐、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民间组织的资助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章 对外事务 第一百三十六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可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科技、体育等适当领域以“中国澳门”的名义,单独地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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