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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释义
    法律分析:(七)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不得从事相关生产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用有利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并根据需要制定、执行严于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行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施设备、作业环境标准化,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并加强监督考核,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生产经营全过程。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二)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监督;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及有效实施;
    (四)督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报告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从业人员五十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且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比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在作出任免决定后十五日内书面告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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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0 14:1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