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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检察院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的规定有哪些
释义
    1、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院进行社会调查的规定如下:
    (1)检察院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
    (2)检察院开展社会调查,可以委托有关组织和机构进行。开展社会调查应当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不得向不知情人员泄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涉案信息。
    (3)检察院应当对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补充调查。
    (4)人民检察院制作的社会调查报告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法院。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六十一条
    一、违法的未成年可以批捕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二百六十八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第二百六十九条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二、形成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定案重要依据
    《指导意见》指出,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开展专门的社会调查工作,听取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被害人以及学校、社区等有关人员的意见,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是否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以及涉嫌犯罪前后表现等情况形成专门的社会调查报告,该社会调查报告应当作为处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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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5: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