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发包人违反先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工期延误的情形:1、发包人没有按约定提供施工条件,如拖延提供施工场地、迟延提供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迟延通知开工、未办理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办理各项审批手续导致勒令停工等;2、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进度款;3、发包人未按合同及施工计划要求及时提供材料、设备、机械等;4、其他发包人或其授权的监理方未及时履行协助义务(如未及时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未及时安排由其指定分包的单位进场施工),导致工期延误的。风险提示:在工期延误责任无法依据证据材料而必须借助专业知识确定(如工程设计变更、工程承包范围增加合理工期确定等),双方对工期延误责任争议较大、工期延误损失或违约责任涉及金额较大的情况下,举证方(大部分情况下为承包人)应当委托专业机构对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天数或延误责任进行司法鉴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