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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建设工程招标,工期和标准可以按顺延工期确认吗
释义
    在工程量增加的施工过程中,发包人经常要求承包人增加工程量,必然导致工期增加。如果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改变设计,由于发包人改变设计,承包人无法施工的期限应从工期中扣除。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设计图纸等必要的施工材料。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设计图纸等必要的施工材料,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的,从发包人提供这些必要的施工材料之日起计算工期。发包人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承包人有权停止工作,因此工期延误的责任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衔接不当的实践中,发包人直接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他人进行施工。但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可能会因施工衔接不当而延误工期。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应承担相应的延误工期责任。工程质量鉴定是否可以作为延长工期的理由,主要以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为判断标准。如果工程质量通过鉴定,鉴定期限应作为延长工期;相反,如果工程质量不合格,工期不应顺延。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因素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其他不可归责于承包人的事故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主张工期延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
    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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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8 21:3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