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杭州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办理需要什么费用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杭州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办理的费用和审批依据,以及申报条件。根据《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规定,费用为零,审批依据是该办法第二条,适用于本省内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旅馆业客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屋除外。出租人应当自居住房屋出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并报送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相关信息。 法律分析 一、关于杭州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办理的费用 费用为零。 二、杭州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办理的审批依据 《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内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居住房屋,是指出租后用作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旅馆业客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屋除外。 本办法所称的居住房屋出租登记,是指按本办法规定报送、记录、管理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相关信息的活动。 三、杭州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办理申报(登记)条件 出租人应当自居住房屋出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并报送下列信息:(一)出租人的姓名(名称)、公民身份号码、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承租人(包括其他实际租住人员)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性别、民族、户籍地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二)居住房屋的地址、租期、使用功能等基本情况; 出租人与承租人终止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出租人应当自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送承租人的名单。 拓展延伸 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登记费用的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根据《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出租人应当自房屋出租合同订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租赁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房屋出租登记。而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办理登记的,房屋租赁双方不需缴纳房屋出租登记费用。因此,杭州居住房屋出租登记费用为零。 结语 杭州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办理费用为零,且办理的审批依据是《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适用于本省内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出租人应当自居住房屋出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并报送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相关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五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