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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院查封车辆拍卖如何过户
释义
    拍卖成交后,法院执行部门依法制作拍卖成交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买受人,由买受人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查封车辆拍卖成交后过户是否要先解除查封?近日,某法院在执行一刑事财产刑案件时,依法拍卖扣押的两辆小汽车。拍卖成交后,该法院执行部门依法制作拍卖成交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买受人,由买受人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没想到,两天后,买受人找到执行法院称车辆管理部门不予过户,理由是先前该院对这两辆小汽车依法进行了查封,必须先解除查封方可过户。车辆管理部门还称,除该法院查封过该车辆外,还有其他法院及单位对此车辆进行了查封,有几次查封就要有几次解除查封,否则不能过户。关于是否要先解除本院的查封才能过户。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在过户前肯定要进行解除,否则怎么能过户呢?!第二种意见认为,人民法院对本院查封(或本案其他办理单位查封并移送)的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是依法进行的处分措施,先前的查封行为是为随后的处分措施所做的前期或准备工作,既然人民法院对该财产进行了依法处分,先前的查封措施自然随之失效,而不必解除。关于对其他单位的查封即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也即拍卖成交过户是否受到轮候查封制约的问题。上述持第一种意见的人,此时就难以解释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因为如果过户要先解除查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那么随着轮候查封自动生效,拍卖成交的财产就无法过户了。因此,笔者认为,法院在对查封财产进行拍卖并成交后,过户前无需进行解除查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执行拍卖、变卖或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拍卖后,其上的查封是自动失效的,随后的轮候查封则自始未生效,而不应该以解除查封作为成交过户的前提,否则会导致轮候查封的生效,导致财产无法过户的后果。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北京高院的答复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14]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自在先的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时自动生效,故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全部财产进行处分后,该财产上的轮候查封自始未产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同时,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或抵债的,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人民法院无需先行解除该财产上的查封、扣押、冻结,可直接进行处分,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在该复函中也明确表示:人民法院无需先行解除查封,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办理有关财产权的证照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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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5:4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