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职申请未被批准,我该怎么办? |
释义 | 想辞职但领导不批准时,劳动者可以主动提出辞职到期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领导批准。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若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合同。离职流程包括离职周期,离职管理交接和离职交接内容,其中技术资料、客户咨料和帐务资料的交接非常重要。 法律分析 一、想辞职,但是领导不批准怎么办 1、想辞职,但是领导不批准,主动提出辞职到期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领导批准。劳动者辞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之一,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辞职具体有什么流程 1、离职周期;员工离职必须有一个离职周期,离职周期视员工所处的职级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基层(一般员工、基层管理人员)的离职周期一般为3天或3天以上,中层(部门主管、部门经理)离职周期一般为7天或7天以上,高层(总监)的离职周期一般为14天或14天以上,高级管理者(副总经理及以上)的离职周期一般为1个月或以上。 2、离职管理交接;离职手续的办理和交接切不可以口头形式进行,必须有书面文件资料存档,否则视为该员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仍未解除,存在极大的隐患。另一方面,离职的交接必须 忌可能的详尽,清晰,否则会浩成新接任人员不熟来上一任人品情况,信身咨料没有移交完全,作中断,陷十离职纠给中离职手续应该有《离职职员申请表》、《离职职员工作交接单》,员工必须首先完整填写《离职职员申请表》的各项信息,交直属部门主管和人力资源部、公司高管签字同意后,开始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3、离职交接内容,离职交接包括与本部门间的工作交接、与行政部间的门禁卡/名片/工装/办公用品/电脑/车辆的交接、与人力咨源部的制度文件交还等,有三类咨料的交接非常重要:技术资料交接:包括技术研发信息产品配方、技术测试信息等,一般交给技术部负责人:客户咨料交接:包括客户的企业名称联系人姓名,地址电话个人兴趣爱好曾发生的业务记录等,一般交给客服部负责人帐务资料交接:包括应收,应付款记录,预支款项交割等一般与财务部进行交接。 结语 辞职需注意事项:若领导不批准,可主动提出辞职到期解除劳动合同,不需领导批准。辞职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可立即解除合同。辞职流程需遵循离职周期,基层为3天以上,中层为7天以上,高层为14天以上,高级管理者为1个月以上。离职交接应书面办理,包括工作、行政、人力资源等方面的交接,特别是技术、客户和财务资料的交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 特区企业雇用的职工,由该企业按其经营的要求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解雇,其手续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 特区企业职工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向企业提请辞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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