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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家实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制度
释义
    动物饲养场、隔离场所、屠宰加工场所和动物产品处理场所应符合一系列条件,包括与公共场所保持距离、设立隔离设施、配备执业兽医、污水处理设施等,并建立动物防疫制度。禽类饲养场还需设置隔离设施和种蛋消毒设施。种畜禽场除上述要求外,还需有动物疫病净化制度和独立区域。动物隔离场所需配备兽医室、清洁道、病死动物处理设施等。动物屠宰加工场所还需有车辆消毒场地、检疫室、熏蒸消毒间等设施。
    第六条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各场所之间,各场所与动物诊疗场所、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之间保持必要的距离。
    (二)场区周围建有围墙等隔离设施。场区出入口处设置运输车辆消毒通道或者消毒池,并单独设置人员消毒通道。生产经营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生产经营区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三)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四)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清洗消毒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设备。
    (五)建立隔离消毒、购销台账、日常巡查等动物防疫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十章保障措施
    第八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动物防疫领域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等科学技术研究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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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10:5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