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共同债务的偿还与妻子有何关系? |
释义 | 离婚后共同债务与妻子有关,但仅限于夫妻共同签名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以及婚姻期间为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所负的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如共同财产不足则需协商或由法院判决。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婚前财产购置债务、家庭生活债务、共同经营债务、子女抚养债务、赡养老人债务、教育费用债务、社交费用债务、夫妻协议约定的债务以及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法律分析 一、离婚后共同债务还和妻子有没有关系 1、离婚后共同债务还和妻子有关系。但是只有夫妻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所负的债务,以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即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使离婚后,妻子也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是什么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结语 离婚后共同债务与妻子仍然有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只有夫妻共同签名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以及婚姻期间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即使离婚后,妻子仍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否则将由法院判决。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婚前借款购置的财产、家庭共同生活所需的债务、共同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等。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也属于范围之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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