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丧偶如何进行房产证过户手续? |
释义 | 丧偶后办理房产过户:持配偶死亡证明、房产证等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过户登记,领取新的房产证。不动产物权需依法登记,否则无效。申请登记需提供权属证明、合同、继承或受遗赠材料等必要文件。继承顺序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若无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分配一般均等,但可协商不均等。有特殊困难或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可获得照顾。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也可获得适当遗产。 法律分析 一、丧偶如何办理房产证过户 配偶死亡后,当事人继承了房屋后,可以持配偶死亡证明、房产证等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屋过户登记,领取新的房产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一条【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二、房屋继承的顺序 1、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3、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4、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5、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结语 在丧偶后办理房产证过户的程序中,当事人需持配偶死亡证明、房产证等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过户登记,领取新的房产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需经依法登记方可生效。申请登记时,需提供权属证明和必要的不动产界址、面积等资料。对于房屋继承的顺序,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若无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在遗产分配中,应照顾有特殊困难或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也可考虑对被继承人扶养义务履行较多的继承人进行适当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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