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质保金用保函的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质保金保函是指出口商或者承包商向银行申请开出的,以进口商或工程业主为受益人的保函,保证在提前收回尾款后,如果卖方提供的货物或承包的工程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时,出口商或承包商将会把这部分留置款项退回给进口商或者工程业主。否则,担保银行将给予赔偿。根据我国《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因此,在建设工程方面,承包人向银行申请开出保函,可以替代质保金。 质保期的法律规定 第一,《建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题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确定”。 第二,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建设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题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屋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供暖气、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筑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由此可见法律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期限有明确的规定,尤其是房屋的基础建设工程,地基和主体结构工程,其保修期为建筑物的合理寿命年限。这个合理寿命年限应当与建筑产品的寿命相一致。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质保金和履约保证金的区别 履约保证金是履约担保的一种方式,则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 第一,资金来源不同。履约保证金一般来自承包方的流动资金,在施工前付给发包方。质量保证金是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或承包方在工程保修书中承诺,在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建设工程款中预留的用以维修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的资金。 第二,约束的目的不同。履约保证金的目的是担保承包人完全履行合同,主要保证工期和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履约保证金的功能,在于承包人违约时,赔偿发包人的损失,也即如果承包人违约,将丧失收回履约保证金的权利,且,并不以此为限。质量保证金则更多的是一种约束工程质量的手段。 第三,保证金的比例和返还时间不同。履约保证金的比例为工程造价的5% -10%,具体执行比例由发包人根据工程造价情况确定,承包人顺利履行完毕自己的合同义务,发包人必须全额返还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比例可参照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的要求按工程造价5%左右预留保证金,具体比例双方可协商,在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责任期内承包人须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两者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合同的法律效力,保障合同的正常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的执行过程是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区间,需要承包人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履行承担的义务,才能按工期、质量要求完成建设任务。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均是发包人对承包人极为有力的约束手段,有利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承包人实施有效的监督与控制,防止承包人采取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等手段转移建设资金,降低工程质量水平,促使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该内容由 梁广宙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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