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除此之外,我国《刑法》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附加刑,指《刑法》规定,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罚金刑属于财产刑的范畴,它是以强制犯罪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交纳金钱为内容的刑罚方法。 《刑法》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刑法》第三十五条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一、罚金的适用对象 罚金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它既可适用于处刑较轻的犯罪;也可适用于处刑较重的犯罪。从犯罪性质上看,我国《刑法》中的罚金主要适用于三种犯罪: 1、经济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经济犯罪主要是《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共有90多个条文,基本上都规定了罚金的独立或附加适用。 2、财产犯罪。《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共有14个条文,其中9个法条规定了罚金,占条文总数的50%以上。 3、其他故意犯罪。主要是指《刑法》分则第六章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共有90余个法条,其中约50%的法条规定了罚金。此外,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第240条、第244条也规定了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附加刑的适用方式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罚金的适用方式有以下四种: 1、单科式。《刑法》规定的单科罚金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 2、选科式。罚金作为附加刑,既可附加适用,又可单独适用。 3、并科式。我国《刑法》中的并科罚金,几乎都是必并制。 4、复合式。复合式是指罚金的单处与并处同时规定在一个法条之内,以供选择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