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2011年 贵州 省 交通事故赔偿 一、2010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142.74元;二、2010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0058.29元;三、2010年,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472元;四、2010年,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852.48元;五、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 平均工资 31458元;六、2010年,贵州省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行业绝对数(元)比上年增长(%)农、林、牧、渔业195575.2采矿业3312821.0制造业2993016.0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4895316.9建筑业2603911.7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3418815.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84933.2批发和零售业2829715.1住宿和餐饮业1893210.3金融业6656517.4房地产业233064.9租赁和商务服务业222336.5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和地质勘探业303855.9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2296326.6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222433.7 教育 311247.6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业3 123 19.3文化、体育和娱乐业248050.8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312655.2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