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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相邻权纠纷是侵权纠纷吗
释义
    处理相邻权纠纷时,需要注意区分相邻权和地役权。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使用或经营相邻的不动产时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满足自己土地使用或经营需求的权利。在处理相邻权纠纷时,应判断权利人是否违反了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是否妨碍了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等,以及是否违反了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其
    法律分析
    一、相邻权纠纷是否属于侵权纠纷?
    答: 相邻权纠纷属于一种侵权纠纷。相邻关系是指建筑物的相邻所有人在使用或者经营这些相邻的不动产时,相互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侵犯相邻权属于对他人财产权益的侵犯,因此属于侵权纠纷。
    二、相邻权纠纷法律规定有哪些
    在我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到第二百九十六条对相邻权作出了规定。
    什么是相邻权: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
    《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处理相邻关系的法律依据】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二百九十条【用水、排水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二百九十一条【通行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二条【相邻土地的利用】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三条【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二百九十四条【相邻不动产之间不可量物侵害】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二百九十五条【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二百九十六条【使用相邻不动产避免造成损害】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三、怎么区分相邻权和地役权
    区分相邻权和地役权如下: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
    拓展延伸
    相邻权纠纷是指在土地使用权或者建筑物的使用过程中,由于相邻土地或者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之间的权益产生纠纷而引起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规定,相邻权纠纷应当遵循以下法律规定:
    1. 尊重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的合法权利。相邻的土地或者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尊重对方的使用权或者所有权,不得侵犯对方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或者建筑物的使用权。
    2. 维护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的正常使用。相邻的土地或者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合理使用土地,不得妨碍对方正常的使用土地或者建筑物的权利。
    3. 协商解决纠纷。如果相邻的土地或者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之间发生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4. 法律责任。如果相邻的土地或者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相邻权纠纷应当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尊重对方合法的权利,维护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的正常使用,协商解决纠纷,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语
    相邻权纠纷属于侵权纠纷,而相邻权纠纷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典》中。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当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同时,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因此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相邻权时需要尊重他人的所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
    中央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中央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地方各级预算。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的建设用地应当依法予以保障;对人民防空工程连接城市的道路、供电、供热、供水、排水、通信等系统的设施建设,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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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0:1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