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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传真件的有效性及影响
释义
    传真件在合同中的效力和隐患
    传真件作为一种书面形式的合同,其法律效力与原件不同。双方互传并确认的传真件可视为原件,但仅以传输文本、图像为目的的传真件类似复印件,效力待定。传真件的证据效力取决于多种因素,如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为避免争议,建议在传真签署合同后重新签订正式书面合同并盖章。
    法律分析
    一、合同传真件的效力如何
    首先,传真件也属于合同书面形式的一种,但是与原件相比较,传真件性质的不同会影响其法律效力:由双方互相传真并直接就其所载内容进行修改或确认的传真件可视为原件,但仅以传输文本、图像为目的的传真件在性质上类似于复印件,属于效力待定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其次,应根据客观情况判断传真件证明力大小。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二、传真合同有哪些隐患
    1、对传真属于原件还是复印件争论不一。传真件属于复印件,其无法真实再现原件经过修补所造成的瑕疵,因而属于复印件。
    2、传真件缺乏证据效力。通常而言,只有同时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证据才有证据效力。因此,法院在认定传真件的证据效力时,通常考虑诸多因素:传真件是否是传真方所发出,接收方是否收到了传真;当事人之间传真往来过程是怎样的;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是否通过什么方式商谈;是否有其他相关证据佐证用于补强合同传真件证据。建议使用传真件签署合同后还是需要重新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加以确定并盖双方印章。
    结语
    合同传真件的效力受到一定限制。传真件与原件相比,在法律效力上存在差异:双方互传并直接修改或确认的传真件可视为原件,但仅以传输文本、图像为目的的传真件类似复印件,效力待定。根据《民法典》第469条,书面形式可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形式。传真合同存在隐患:争议传真属于原件还是复印件,证据效力有限。建议使用传真签署合同后,仍需重新签订正式书面合同以确保双方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章 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五十一条 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标的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当事人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章 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五十六条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完成电子支付后,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用户提供符合约定方式的确认支付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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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 3:2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