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河北沧州市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拆迁沧州市房屋的被拆迁方可能获得的补偿金额以及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条件和规定。拆迁人应当根据房屋征收决定、被征收房屋的权属证明、营业执照等条件计算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也有一定的规定。如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发生纠纷,可以申请行政裁决。 法律分析 1. 拆迁沧州市房屋的被拆迁方可能获得的补偿金额大约为几十万元。 具体可以获得的补偿金数额,结合以下规定确定: 《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房屋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承租人等当事人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2)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用房; (3)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且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4)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二、拆迁房屋停产停业的损失怎么补偿? 1、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征收房屋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进行补偿。 (1)计算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应当根据纳税情况、经营规模、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2)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应当给停产停业的职工发放生活补助费。停产停业的职工月生活补助费,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其停产停业职工数量以生产经营者在征收决定发布前12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月平均人数计算;发放停产停业生活补助费期限按6个月计算。 (3)征收非住宅用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6个月计算;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实际期限计算。 2、征收依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确定的标准价出售的住宅时,售房单位和购房人应当共同作为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要求实行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产权比例分别给予补偿;被征收人要求实行产权调换的,在对用于安置的房屋进行产权登记时,应当注明产权比例。 三、发生拆迁纠纷,可以申请行政裁决吗? 1、发生拆迁纠纷,可以申请行政裁决。 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裁决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4)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 (5)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6)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 (7)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8)其他与裁决有关的资料。 2、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裁决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 (4)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5)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与行政裁决有关的其他材料。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向被申请人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并告知被申请人的权利; (2)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 (3)组织当事人调解。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做出损害申辩人合法权益的裁决。 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作出裁决。 (4)核实补偿安置标准。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未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鉴定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 (5)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出具裁决终结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裁决。部分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裁决时应当予以确认。书面裁决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河北沧州市拆迁补偿标准之中,通常会明确注明被拆迁方可以获得补偿项目,此类标准之中可能会计算补偿金的计算方式,但是并不会注明补偿金的具体数额。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结语 拆迁补偿标准中通常会注明被拆迁方可以获得的具体补偿项目以及补偿金额的计算方式。根据《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拆迁人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同时,根据第十二条规定,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房屋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承租人等当事人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对于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应根据纳税情况、经营规模、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并给停产停业的职工发放生活补助费。对于拆迁纠纷,拆迁人可以申请行政裁决。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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