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合同的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而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就必须符合合同成立、生效的基本条件。因此,审查一份合同的附件效力,也应当遵循《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生效的基本规则,进行综合的分析。首先要审查合同附件是否体现合同的基本属性,也就是当事人是否达成了合意,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合同附件应当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成立。其次,合同附件的内容是否相对确定,如果合同附件的内容可以任意变更,无法排除当事人一方自行修改的可能性,则应当认定这个附件不具有合同的基本属性,是不能成立的。最后,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是否具备形式上的关联性。也就是合同附件是否与合同正文通过一并加盖骑缝章、一并装订等形式,使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具备形式上的关联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