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大多数环保部门能够按照新环保法的要求主动在其官方网站公开涉及环境质量、环评、环保验收、行政处罚、行政收费和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等方面的信息,且有较多环保部门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方面的做法已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最低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