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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
释义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1、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2、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职业病有以下类型:
    1、尘肺。有硅肺、煤工尘肺等;
    2、职业性放射病。有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内照射放射病等;
    3、职业中毒。有铅及其化合物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中毒等;
    4、物理因素职业病。有中暑、减压病等;
    5、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有炭疽、森林脑炎等;
    6、职业性皮肤病。有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等;
    7、职业性眼病。有化学性眼部烧伤、电光性眼炎等;
    8、职业性耳鼻喉疾病。有噪声聋、铬鼻病;
    9、职业性肿瘤。有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癌,联苯胺所致膀胱癌等;
    10、其他职业病。有职业性哮喘 、金属烟热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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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17:4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