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环境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
释义 | 环境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是,对于一切违反相关的环境行政法律规范的违法行为都可以适用。 行政处罚适用原则是: 1、一事不再罚; 2、未成年人的适用; 3、精神病人的适用; 4、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处罚时效。 一、环境行政处罚证据的收集如何进行? 1、环境行政处罚证据的收集应当通过合法的手段来进行,认定的违法事实应当有充分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尽量避免形成孤证。所收集的证据,应运用逻辑推理和环保专业知识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 2、坚持“先取证后决定”的原则,所有证据的收集必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完成。 3、证据的取得应具有合法性,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以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处罚的证据。 4、所有证据应当尽可能是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 5、所有制作的调查笔录等书证应当使用蓝黑色或黑色水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书写清楚,尽量做到无涂改、无错别字。 重要证据分类是: 1、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作为处罚证据的监测报告,必须有CMA标志和监测字号。出具监测报告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监测报告应当载明监测的项目、依据,使用的科技手段、执行的标准、所采样品的超标情况等事项,其采样、监测方法、审核、签发等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有分析、审核、签发人员签名和监测部门的盖章。 3、计算机数据、照片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4、当事人的陈述、谈话笔录,公民的举报、控告、投诉的信件,领导签批办理的信件,行政调查时的会谈、会议纪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都应当收集为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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