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业病和工伤残疾人员参加职业转换培训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基金部门等按照规定负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伤残人员被认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发放伤残津贴,同时参照职工平均工资指数的规定,发放护理补贴;伤残人员被认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此可见,在职业转换培训和非工伤保障金发放中,法律并未规定存在限制条件。 法律依据: 1.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职业病和工伤残疾人员参加职业转换培训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基金部门等按照规定负担。” 2.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伤残人员被认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发放伤残津贴,同时参照职工平均工资指数的规定,发放护理补贴;伤残人员被认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