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通过继承获得的房屋需要办理登记吗 |
释义 | 继承房屋原则上是不需要登记所有权转移的。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跟是否办理登记没有关系,但继承人二次转移房产所有权的,需要去办理变更登记,不然不发生转让的效力。 1、房产继承应先到被继承房产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再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手续。 2、继承公证需要带两个证明和两个证件: 到被继承人所属派出所开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开具继承人证明; 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被继承的房产证或其他证明文件。 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遗嘱继承的情况)。 3、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所需提交资料: 房屋所有权证书; 继承公证; 继承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收件窗口领取)。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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