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根据法律规定2000年生的算童工吗 |
释义 | 根据法律规定2000年生的不算童工,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是未成年工。不满十六周岁的是童工。《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一、法律法规是什么?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以下统称个人)使用童工的;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 单位或者个人为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 第二条对违反规定的个人,罚款标准: 使用童工从事营利性生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 使用童工从事家庭服务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300~600元。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罚款300~600元。 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 第三条对违反规定的单位,罚款标准: 对单位使用童工的,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具体罚款标准。 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一名童工,罚款1500~3000元。 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罚款1500~3000元。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原罚款标准基础上再加重罚款三倍: 数次(两次及其以上,下同)使用童工的; 长期(三个月及其以上)使用或者使用多名(三名及其以上,下同)童工的; 数次介绍或者一次介绍多名童工的; 数次为童工出具假证明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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