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骨折算轻伤二级吗 |
释义 | 如果出现椎骨骨折、四肢长骨骨折、髌骨骨折、脊椎脱位即可判定为轻伤二级,同时如果属于两节跖骨骨折、两跖骨骨折、外伤性椎间盘突出等骨折情况,也属于轻伤二级的评判标准。 如果出现了四肢长骨粉碎性骨折,或者存在两处骨折的情况即可判定为轻伤一级。同时如果四肢长骨骨折畸形基本已经愈合、四肢长骨骨折累及关节面、股骨胫骨骨折并没有发生股骨头坏死也可判定为轻伤一级。如果出现了粉碎性骨折,则属于重伤情况。 二级轻伤判定标准: 第一、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厘米以上。 第二、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平方厘米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平方厘米以上。 第三、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0平方厘米以上。 第四、颅骨骨折。 第五、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第六、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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