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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故意伤害一审罪辩护意见的内容是什么?
释义
    本文介绍了一起误伤案件中被告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认为起诉书中所载明的故意伤害行为并非其本人实施,同时坚称自己是在遭受他人挑逗和煽动下才导致实施上述行为。被告人辩护人则认为起诉书中所载明的故意伤害行为与被告人所实施的行为存在矛盾,应予重新调查。法院经过审理,对被告人的辩护意见和辩护人的观点均表示认可,并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
    法律分析
    关于一审判决中故意伤害罪辩护意见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标题:误伤案件中,被告人对于起诉书中所载明的故意伤害行为不认可,并提出辩护意见。
    2. 案件基本情况:被告人因被控涉嫌故意伤害罪,在一审法院公开审理过程中出庭受审。
    3. 被告人辩护意见:被告人认为起诉书中所载明的故意伤害行为并非其本人实施,不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同时,被告人提出自己是在遭受他人挑逗和煽动下,才导致实施上述行为。被告人还表示,案发时并未使用手机与被告人进行联系。
    4. 辩护人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起诉书中所载明的故意伤害行为与被告人所实施的行为存在矛盾,应予重新调查。同时,辩护人坚称被告人并非故意伤害罪的罪犯,不应受到刑罚的追究。
    5. 法院态度:法院经过审理,对被告人的辩护意见和辩护人的观点均表示认可。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实施的并非故意伤害罪,故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同时,法院也对辩护人的观点表示支持。首行要写明标题
    (2)呼告语。
    (3)前言。主要包括三项内容:一、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出庭的根据;二、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辩护内容的来源;三、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具体表述如:“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XX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XX省XX市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XX之亲属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XX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我认为,本案事实不清,存在诸多疑点,难以定案。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2、正文
    在具体制作辩护词时,应当分以下几部分:
    (1)辩护的理由、观点。(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因此,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无从轻的法定条件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展开辩论和论述。)
    (2)结束语。结束语是对辩护词的归纳和小结。一般讲两个内容:一是辩护词的中心观点,如无罪、有罪但罪轻等;二是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3、尾部
    尾部应当写明辩护人的姓名以及发表辩护词的时间。
    拓展延伸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对他人身体进行伤害的行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在审理故意伤害罪案件时,被告人的辩护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无罪辩护。在本次故意伤害罪一审辩护词中,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了核心观点和一些建议。
    首先,辩护人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遭受的伤害并非直接由被告人造成,而是由于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导致的。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与故意伤害罪之间不存在直接的联系。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身体权利的行为,而本案中被告人的伤害行为并非如此,因此不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其次,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伤害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在我国《刑法》第二十条中规定,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在本案中,被告人是在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下采取防卫行为,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因此不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最后,辩护人建议,在判决时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伤害动机、伤害程度、伤害后果以及认罪态度等因素,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建议法官在裁判过程中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如家庭背景、社会关系等因素,在依法维护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对被告人给予充分的人文关怀。
    结语
    被告人因被控涉嫌故意伤害罪,在一审法院公开审理过程中出庭受审。在庭审中,被告人提出自己并非故意伤害罪的罪犯,不应受到刑罚的追究。同时,被告人认为起诉书中所载明的故意伤害行为并非其本人实施。案件经过审理,法院对被告人的辩护意见和辩护人的观点均表示认可,并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也对法院的态度表示支持。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07-20)\t第七十三条\t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对于证人能否辨别是非,能否正确表达,必要时可以进行审查或者鉴别。
    刑事诉讼法(2018-10-26)\t第三十五条\t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01-26)\t第四百三十四条\t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办公场所听取其意见,并制作笔录;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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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6 14:2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