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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些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刑事案件的定案依据
释义
    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见证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担任见证人的证据
    3、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4、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5、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6、对物证、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该物证、书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刑事案件中哪些辨认笔录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在刑事案件中,会有很多的辨认笔录,比如对作案工具的辨认,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对作案地点的辨认,这些辨认涉及到案件的定罪与量刑。但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2、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3、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4、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5、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6、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二、刑事案件中辨认笔录要求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0条中对辨认笔录的审查、认定与排除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刑事案件中哪些辨认笔录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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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5:3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