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对没有住房或现住房已不能居住的利用本村现有住房也无法解决的,可采取新建的方式解决。对原住房已成危房但还有一定利用价值的可采取对原住房进行改建的方式解决。对原住房已经严重破损,但修缮后还能使用的,可采取修缮原住房的方式解决。对于没有住房的,除采取新建住房外,还可在本村置换解决,即在原住户自愿前提下,收购现有依法批准建设的空置住房进行维修的,安排没有住房的困难群众居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条 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