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止探望权的条件是哪些 |
释义 | 法律分析:探望权的中止的条件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情形,包括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的传染病,这是基于对子女的人身健康的考虑;探望权人不按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方式、时间、地点探望,严重影响子女生活学习;探望权人将子女带入色情场所或让子女观看不健康的影视、书刊的;探望权人道德败坏、通奸、姘居、卖淫、嫖娼、吸毒、赌博,对子女身心健康会造成不利影响的;探望权人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的;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的;探望权人发现子女有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不教育制止的;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六条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一方请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面通知其恢复探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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