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自行就医、自购药品、公费医疗规定的不能报销药品和不符合计划生育的 医疗费用 ; 2、在报销范围内,但超出限额以外的部分; 3、门诊治疗费、伙食费、出诊费、住院费、陪客费、营养费、救护费、输血费冷暖气费、特别 护理费 等其他费用; 4、矫形、假肢、整容、镶牙、点名手术费、脏器移植、会诊费等; 5、车祸、酗酒、自杀、打架、 工伤事故 和 医疗事故 的医疗费用。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 医疗费用 ,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