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附条件的承诺的效力如何 |
释义 | 附条件承诺很多时候由于对要约的内容进行了实质性的变更的,可能构成新的要约而非承诺,原要约方有权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如果原要约方同意,则合同成立。如果对要约的内容没有进行实质性变更,要约人不反对要约内容也没有禁止,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附条件的承诺的生效情况分为两种: (一)承诺生效,若不履行条件则之前生效的承诺取消。常见于附条件的赠与等,例如A赠送给B某物,要求B在拿到B物后履行其承诺,也就是所谓的条件。但如果不履行,B必须返还该物给A。 (二)条件全部满足后承诺生效。也就是说,只有约定的条件全部实现后,承诺才能生效,这种情况是最多的。 一、承诺应当具备的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受要约人按照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也称“接受”或“接盘”,任何有效的承诺,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和承诺是一种相对人的行为。因此,承诺必须由被要约人作出。被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者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对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认为是承诺。 (二)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所谓有效时间,是指要约定有答复期限的,规定的期限内即为有效时间;要约并无答复期限的,通常认为合理的时间,如信件、电报往来及受要约人考虑问题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即为有效时间。 (三)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即承诺必须是无条件地接受要约的所有条件。 二、承诺的撤回 承诺撤回是指承诺人在承诺生效前有权取消承诺。是受要约人(承诺人)在发出承诺之后并且在承诺生效之前采取一定的行为将承诺取消,使其失去效力。根据到达主义,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后可以将其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早于或者同时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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