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诺函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承诺函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但只有满足反映当事人真实意愿、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没有侵犯他人利益等三个条件,承诺书才能有效。如果承诺被撤回、迟到或对要约内容作出变更等,承诺书就会失去效力。承诺失效的情况包括承诺被撤回、迟到的承诺或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变更且遭到要约人反对等。合同承诺的方式包括明示方法和默示方法。明示方法是指当事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表示承诺,如果法律或要约中没有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表示 法律分析 承诺函是一种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有效的承诺函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 反映当事人真实意愿。承诺书的内容应当是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能被强迫或威胁或利诱、欺骗等。 2、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承诺书的内容必须合乎法律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可能导致承诺书无效。 3、没有侵犯他人利益。承诺人只能基于自己有权处分的物进行处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总而言之,承诺函有无法律效力主要依据承诺书是否具备以上三个条件。当然,在实践中,只有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且没有违法法律相关规定和没有侵犯他人利益的承诺书才算有效,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承诺失效有哪些情况 1、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就失去效力: (1)承诺被撤回; (2)迟到的承诺; (3)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变更,遭到要约人反对的,该承诺失去效力。 承诺的延迟指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超过承诺期限到达要约人。迟延的承诺不发生承诺效力。 2、承诺出现迟延有两种情况; (1)超过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作出,因而出现了迟延; (2)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但由于邮政等其他原因,没有及时到达要约人。 三、合同承诺有哪些方式 (一)明示的方法。 一般说来,如果法律或要约中没有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表示承诺,当事人就可以口头形式表示承诺。如德国民法典第130条中规定:在相对人以非对话方式向其为意思表示时,意思表示以通知达到相对人时发生效力。 (二)默示的方法。 要约人尽管没有通过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明确表达其意思,但是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和其他形式作出了承诺。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61条规定:依习惯或依其事件之性质,承诺无需通知者,在相当时期内,有可认为承诺之事实时,其契约为成立。前项规定,于要约人要约当时预先声明承诺无需通知者,准用之。 (三)以行为承诺。 如果要约人对承诺方式没有特定要求,承诺可以明确表示,也可由受要约人的行为来推断。所谓的行为通常是指履行的行为,比如预付价款、装运货物或在工地上开始工作等。如甲写信向乙借款,乙未写回信但直接将借款寄来。 结语 承诺函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但只有满足反映当事人真实意愿、合乎法律规定且不侵犯他人利益的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在实践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表示承诺,也可以通过行为来作出承诺。如果承诺出现迟延或违反法律规定,则可能失去效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t第二十九条\t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t第二十七条\t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t第七条\t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 (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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