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社保和公积金在哪里查明细 |
释义 | 法律分析: 如您在广东省广州市的中国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由我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委托机构)受理客户的贷款申请后,提交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根据委托协议约定及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规定,在其有效授权的情况下,由我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机构协助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客户面签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办理抵押登记等,经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待其放款资金划拨到位后,我行根据公积金管理中心确定的每笔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等,将其划拨到位的资金支付给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的相应账户。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按照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还款。 具体时间需要请您申请时详询公积金贷款业务经办网点或者咨询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 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第八十条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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