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的区别 |
释义 | 1、独立权利要求由二部分构成,即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前序部分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以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与一份最为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特征部分应当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其最为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的限定。附加的技术特征可以是对被引用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也可以是另外增加的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也应当由二部分构成,即引用部分和特征部分。引用部分应当写明被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特征部分应当写明该从属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被引用权利要求基础上附加的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所包含的技术特征,不仅包括它所附加的技术特征,还包括它所从属的那个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一项从属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必定小于它所从属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2、专利权的大小和范围是由权利要求书决定的。”作为专利申请文件中最重要的权利要求书,其撰写质量对权利人而言至关重要。权利要求书中应当至少包括一项独立权利要求,还可以包括从属权利要求。实施细则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专利申请人必须明白,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所谓必要技术特征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是使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区别于所有在先技术方案的发明点以及专利授权后可以得到保护的范围。从属权利要求是跟随独立权利要求之后,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包括独立或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的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是独立权利要求的下位权利要求,是对独立权利要求改进,本身必定落入独立权利保护范围之内,但通过增加新的技术特征进一步优化和限定独立权利要求。因为从属权利要求是独立权利要求中阐述的技术的优化方案和进一步限定,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必然比从属权利要求宽。侵犯从属权利要求就必然侵犯独立权利要求,而侵犯独立权利要求未必直接侵犯从属权利要求。然而从属权利也有自身不可替代的重要功能,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在独立权利要求万一被宣告无效时可以被提升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 法律依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也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和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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