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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一天两次轻微事故会怎么处理
释义
    本文介绍了轻微事故的处理流程,包括无需报警,无责方损失2000元以下按强制险赔付原则理赔,以及需要保险理赔的当事人双方可持协议书于24小时内共同到西安市交通事故快速理赔服务中心任一服务点办理理赔事宜。同时,也提到了轻微交通事故的定义和处理方式。
    法律分析
    一、关于处理轻微事故的流程
    若出现一天内两次轻微事故,依旧需遵循相应的处理方式。轻微事故处理的方法如下:
    (一)、一般来说,轻微事故无需报警。
    发生轻微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须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相互记下车辆牌号和联系方式,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立即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无需报警,自行协商处理,在事故双方签订协议书后,尽快撤离现场。
    (二)、无责方损失2000元以下按强制险赔付原则理赔。
    在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后,一方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无责方损失在2000元以下的,由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按强制保险的赔付原则办理理赔。超过2000元的部分,由派驻交通事故快速理赔服务中心警务室的交通警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后,通过全责方的商业第三者保险进行赔付。全责方未投保商业第三者保险的,由全责方当事人承担。
    当事人承担同等责任,事故车辆双方损失均不超过2000元的,由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按强制保险的赔付原则办理赔付。超过2000元的部分,由派驻交通事故快速理赔服务中心警务室的交通警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后,根据事故责任在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按比例承担赔偿,未投保商业保险的由当事人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
    (三)、不配合理赔按肇事逃逸论处。
    对于需要保险理赔的,当事人双方可持协议书于24小时内共同到西安市交通事故快速理赔服务中心任一服务点办理理赔事宜。对于无责方当事人无损失或损失轻微,不要求赔偿的,为了保证全责方能够获得保险公司的赔付,无责方也需向自己的保险公司报案,并填写协议书,与另一方当事人共同办理理赔事宜。如果拒不配合全责方办理理赔事宜,将以交通肇事逃逸论处。
    二、轻微交通事故
    轻微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的,不涉及人员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如仅车身前后保险杠,车灯,引擎盖,门窗,后视镜等外部部件损坏,车辆可以继续驾驶的事故。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轻微事故处理流程包括以下步骤:
    1. 尽快报警:发生轻微事故后,驾驶员应尽快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警,并提供相关证据,如车辆型号、车牌号码、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地点等。
    2. 保护现场:接到报警后,交通管理部门或事故处理人员应尽快赶到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和勘查,并协助当事人拍照或录像,以便后续处理。
    3. 等待处理:根据事故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扣事故车辆,并通知当事人到场处理。期间,当事人应积极配合处理人员的询问和调查。
    4. 处罚程序:经过现场勘查、询问当事人及目击证人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情况确定责任,并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如涉及交通违法,当事人应根据规定接受罚款、记分等处罚。
    5. 后续处理:对于轻微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能会要求当事人到场签认,并告知其后续处理方式,如要求当事人到场调解等。
    6. 定期反馈:处理完毕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向当事人反馈处理结果,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如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依法申请复核或再次处理。
    根据以上轻微事故处理流程,当事人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遵守交通规则,确保交通安全。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应加大监管力度,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结语
    轻微事故处理流程包括:发生轻微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立即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相互记下车辆牌号和联系方式,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无需报警,自行协商处理。无责方损失在2000元以下的,由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按强制保险的赔付原则办理理赔;超过2000元的部分,由派驻交通事故快速理赔服务中心警务室的交通警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后,通过全责方的商业第三者保险进行赔付。全责方未投保商业第三者保险的,由全责方当事人承担。当事人承担同等责任,事故车辆双方损失均不超过2000元的,由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按强制保险的赔付原则办理赔付;超过2000元的部分,由派驻交通事故快速理赔服务中心警务室的交通警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后,根据事故责任在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按比例承担赔偿,未投保商业保险的由当事人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二节 现场处置和调查 第三十五条 交通警察应当核查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
    对交通肇事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对在现场发现的交通肇事嫌疑人,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章 认定与复核 第二节 复 核 第八十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设立道路交通事故复核委员会,由办理复核案件的交通警察会同相关行业代表、社会专家学者等人员共同组成,负责案件复核,并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名义作出复核结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二节 现场处置和调查 第三十八条 因调查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组织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证人对肇事嫌疑人、嫌疑车辆等进行辨认。
    辨认应当在交通警察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多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肇事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肇事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嫌疑车辆时,同类车辆不得少于五辆;对肇事嫌疑车辆照片进行辨认时,不得少于十辆的照片。
    对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肇事嫌疑人、嫌疑车辆独有特征的,不受数量的限制。
    对肇事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交通警察、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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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0:3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