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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东合作协议注意什么
释义
    股东合作协议要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股东合作协议书的书写格式:首先,拟设立公司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和性质。其次,阐述了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公司治理结构和职能分工、损益分配。然后就股份的转让或退出、协议的解除或终止作出一定的约定。最后,明确违约责任。经双方或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立即生效。
    一、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是怎样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一)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二)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三)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四)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五)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六)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在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的时候,我们首先要知道哪些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哪些又是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的,这样才好作出分割。一般情况下,是在夫妻之间均等的来分割共同财产,但可以适当的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
    二、夫妻双方离婚时财产分割有哪些规定
    1、夫妻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该约定必须是夫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平合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而且具备法定的形式)
    2、如没有约定按照以下方式分割
    (1)婚前财产均归各人所有,所有婚前财产不因夫妻关系的存续而发生转变(夫妻另有约定的除外)。
    (2)婚后财产由夫妻协商,协商不成,原则上夫妻各有一半。但须优先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利益
    (3)如果夫妻财产中搀杂了子女的财产,离婚时不得损害子女的财产权益。
    (4)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存续其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况下,如一方因为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义务较多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补偿,另一方也应当予以补偿。
    (5)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6)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应当予以返还。
    a、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b、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c、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b、c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7)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8)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9)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a、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b、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10)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a、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b、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c、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d、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11)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a、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b、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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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 18:0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