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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地役权是地上权吗
释义
    地役权与地上权是两个具有不同含义的法律术语。地上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或集体土地的权利;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它们产生的原因、消灭事由、权力、义务等方面存在差异。地役权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可以进行权利处分,地役权人在供役地上建设的设施可供供役地人使用。地役权人的义务包括对供役地的使用应当选择损害最小的地点及方式为之,并且对于为行使地役权而在供役地修建的设施,应当
    法律分析
    一、地役权与地上权有什么不同?
    地役权与地上权是两个具有不同含义的法律术语。
    1.概念不同:地上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或集体土地的权利;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2.产生的原因不同:前者因土地划拨,乡村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而产生;后者则是基于供役地的存在,一般是设定地役权的合同,也有根据遗嘱的单独行为的。
    3.消灭事由不同:前者是基于年限的规定;后者则是由于土地灭失,目的事实不能,抛弃,存续期间届满或其他预定事项的发生。
    4.权力不同:前者可以进行转让,抵押,出租等权利处分;后者则仅具有使用和为附属行为的权利。
    5.义务不同:地役权人在供役地上建设的设施可供供役地人使用。地上权人则无此义务。
    二、地役权基于什么原因取得
    1.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经由设定行为取得地役权,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以合同行为设定地役权;二是单独行为,如遗嘱行为设定地役权。
    2.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一是因时效而取得,仅限于继续并表现的地役权;二是因继承而取得。
    三、地役权人的义务
    1.地役权人对供役地的使用应当选择损害最小的地点及方式为之,这样使得通过地役权增加需役地价值的同时,不至过分损害供役地的使用。另外,地役权人因其行使地役权的行为对供役地造成变动、损害的,应当在事后恢复原状并补偿损害。
    2.地役权人对于为行使地役权而在供役地修建的设施,如电线、管道、道路,应当注意维修,以免供役地人因其设施损害而受到损害。另外,地役权人对于上述设施,在不妨碍其地役权行使的限度内,应当允许供役地人使用这些设置。
    拓展延伸
    地役权与地上权是两种不同的土地权利,它们在法律性质、内容、目的和保护方式等方面存在区别。
    地役权是指土地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通过向他人支付一定费用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使用其土地的权利。地役权是一种有偿权利,土地权利人可以通过地役权获得经济利益。地役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地上权是指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的实际支配权,即土地所有人对土地的实际控制权。地上权是一种自权权利,土地权利人可以通过地上权保护自己的土地权益,防止他人侵犯或者干扰。地上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在法律规定上,地役权属于一种从属权利,即地役权是从属于地上权的一种权利。地役权不得与地上权相抵触,否则地上权人有权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进行保护。
    地役权和地上权在土地权利体系中具有不同的地位和作用。地役权主要关注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地上权则更加关注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结语
    地役权与地上权是两个具有不同含义的法律术语。地上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或集体土地的权利,而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地役权产生的原因不同于地上权,前者因土地划拨、乡村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而产生,后者则是基于供役地的存在,一般是设定地役权的合同,也有根据遗嘱的单独行为的。地役权与地上权的权力、义务、消灭事由等方面也有所不同。地役权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可以进行转让、抵押、出租等权利处分,而地上权人则无此权利。地役权人的义务包括对供役地的使用应当选择损害最小的地点及方式为之,并在事后恢复原状并补偿损害,对于为行使地役权而在供役地修建的设施,应当注意维修,以免供役地人因其设施损害而受到损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因土地灭失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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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19:06:57